福建省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9/19 15:28:28 | 点击数:次:1743
闽工管[2017]第25号
福建省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六十九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所属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福建省工程机械应急救援总队、各市工程机械应急救援支队和各县(区)工程机械应急救援大队。
第二章 组建原则
第四条、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行业主导、企业参与、分级管理、统一调配”的原则组建。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按省、市、县(区)三级组建,县(区)级工程机械应急救援大队由当地工程机械管理所负责组建,报市级工程机械管理中心验收;市级工程机械应急救援支队由各市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建,报省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验收;福建省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组建工程机械应急救援总队。验收合格的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应向各级政府应急办报备。
应急救援队伍除了接受本级组建单位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应急救援组织的领导和指挥。
第六条、工程机械应急救援总队设总队长1人,副总队长2人。总队下设“应急救援指挥处”、“应急救援协调联络处”、和“应急救援物资调配处”三个处,每处设正副处长各一名。
工程机械应急救援支队设正副支队长各一名;应急救援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各一名。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七条、应急救援机械和操作人员的条件要求:
应急工程机械是中型以上、使用年限不超5年,机械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应急救援工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年龄在18-50周岁以内的男性公民,身体健康,持有“福建省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核发的操作证,有3年以上的操作经验,操作技术熟练。
参加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自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自觉参加知识培训和救援演练,熟练掌握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救援技能;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坚决服从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的调动和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第八条、各级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机械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对救援工程机械的类型、性能、机况、分布、数量情况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数据库。要把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的编制、联系方式等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备,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一旦发生灾情需要救援,能做到联络畅通,调度自如,指挥得当,快速高效。
第九条、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好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通过讲座、模拟、演示等形式的培训,帮助应急救援队伍掌握在复杂环境中实施救援、应急救援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故障的处理、复杂环境中救援操作技能、工程机械的保养与维护等知识。
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开展应急演练,检查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准备情况,发现不足及时予以调整补充;通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救援水平,增强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能力。
第十条、要做好应急救援工程机械的日常检查和养护工作,确保救援机械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成员单位或个人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二十四小时电话联系畅通。时刻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接到救援命令后,能及时迅速参加救援行动。
第十二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成员单位应相应建立值班工作制度、技术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学习训练制度、灾后总结讲评等制度,以确保队伍能有效运转。
第十三条、参加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或个人如出现工程机械转让、淘汰或设备操作人员更换,要及时调整、补充,以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事后要及时向组建单位报备,组建单位应及时刷新数据,并抄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自然灾害制定应急救援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工程机械的操作人员在业务训练、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按照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商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各级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单位,对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应急救援工程机械队伍及操作人员给予奖励,并报当地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对不服从调度,未履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相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接到救援通知没有立即赶赴现场的、在应急救援中不服从当地应急办调动指挥的、应急救援设备维护保养不善,影响应急救援的、不按要求执行值勤贻误战机的,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消应急救援成员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
2017年9月8日
主题词:应急救援队伍 管理办法
抄报:福建省安委会、福建省应急办
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福建省工程机械行业协会
抄送:有关部门、单位